(2015)澧民二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信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信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二初字第1674号原告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社区常德大道3333号。法定代表人田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海波,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浙江信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73号。法定代表人叶小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耀华,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信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信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53元,减半收取计9326元由原告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玉华审 判 员 彭 杰人民陪审员 罗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红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