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崔东洋与上海尚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洋,上海尚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425号原告:崔东洋,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上海尚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5000弄7号地下一层07室。法定代表人:李东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9幢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东洋诉被告上海尚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东洋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东洋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东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东洋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迪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