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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东兴市国土海洋局与东兴市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市国土海洋局,东兴市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东兴市国土海洋局(原东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北仑大道356号。法定代表人:廖锦宁,局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平,东兴市国土海洋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温燕飞,���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东兴市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大坪路95号。法定代表人:刘品和。原告东兴市国土海洋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与被告东兴市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和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小平、温燕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土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天地和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6030.97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原告将江平工业园区潭吉片区XX面积为14853.05平方��的地块出让给被告,出让金为2005162元,在2011年1月12日16时前一次性付清出让金,如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每日1‰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断断续续缴付出让金,直至2011年1月18日才缴清;被告的违约付款行为,产生的违约金经书面催缴后,被告拒绝缴纳。被告天地和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原告国土局��被告天地和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江平工业园区潭吉片区面积为2005162平方米的XX号地块出让给被告,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金为135元每平方米,总价2005162元;被告应于2011年1月12日16时之前,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款;原告在2011年1月11日前将出让土地交付被告,以现状土地条件交付;被告如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以迟延支付款为基数,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1年1月10日、2011年1月11日向原告支付土地出让金100万元、1005162元,至此全部款项支付完毕。另查明,原告已依约将该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给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国土局与被告天地和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合同约定在被告应在2011年1月11日16时前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款,被告支付的最后一笔出让金是在2011年1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未按约支付土地出让金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030.97元,符合法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兴市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东兴市国土海洋局违约金6030.97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公告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00元,由被告东兴市天地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汇款户名: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市分行,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畹婕代理审判员  陆淑芸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繁媚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