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民辖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韩邢志刚与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韩邢志刚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7层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97946512Y。法定代表人赵一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邢志刚,男,侗族,1983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上诉人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邢志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4民初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在《乐视商城在线购买协议》第十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第二款明确约定,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乐视商城在线购买协议》第十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第二款明确约定“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该条款中的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4民初98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向杉杉代理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向玉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