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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辖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凯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凯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辖终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山中环广场3座180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欧阳瑰琳,该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远,广东靖许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琼,广东靖许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凯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村业云路286号506房。法定代表人:欧宗武,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三路8号公路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其浪,该管理处经理。原审被告: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法定代表人:职风雨,该司总经理。上诉人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凯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5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广州凯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从未与上诉人达成书面或口头合同,即使要对上诉人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的管辖法院是××××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广州凯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建设工程项目即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第TJ04合同段基桩工程(江番古镇水道大桥基桩)位于中山市古镇镇,属于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建峰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宇媚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