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启航与赵军、孟红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航,赵军,孟红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683号原告:张启航,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南孟村人。被告:赵军,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牛家庄村人。被告:孟红领,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牛家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航诉被告赵军、孟红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启航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张启航负担。审判员 王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