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泽强与代利平、戴欣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泽强,代利平,戴欣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泽强,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代利平,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戴欣萍,女,1963年3月16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关于蒋泽强诉代利平、戴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代利平、戴欣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泽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戴欣萍所有的车牌号为桂C×××××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型号:FV7251BBCWG;车辆识别代号:LFV5A24GXC3092137);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