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9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振与崔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崔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9213号原告:王振,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崔玉,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王振与被告崔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于2016年10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暂主张房款10万元,并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传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