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9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振与崔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崔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9213号原告:王振,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崔玉,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王振与被告崔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于2016年10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暂主张房款10万元,并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传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