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马利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250号被执行人马利平,女,1972年9月8日生,汉族,石家庄市井陉县百货库家属楼*号楼*单元***室。现住石家庄市。公诉机关公诉马利平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冀0107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马利平罚金10000元,退赔非法所得1600元,共计11600元,本案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利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院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