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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法执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许运凤申请执行刘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运凤,刘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140-3号申请执行人许运凤,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执行人刘彦平,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许运凤申请执行刘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