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邵引霞与朱进军、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引霞,朱进军,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2民初4859号原告:邵引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进军。被告:孙平。原告邵引霞与被告朱进军、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引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被告朱进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引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19日,被告朱进军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现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被告朱进军辩称,对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该款系其个人所借,与被告孙平无关,其自愿一人分期偿还原告。被告孙平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5月19日,被告朱进军向原告邵引霞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邵引霞人民币伍万元正”。此后,被告朱进军未予偿还。原告催款无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进军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被告朱进军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债务应当清偿原则”,被告朱进军依法应当及时偿还上述借款。该债务系朱进军与被告孙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孙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进军、孙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邵引霞借款5000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两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张红娟人民陪审员 黄德祥人民陪审员 陈桂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祥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