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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号。被执行人西安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三路**号*座****号房。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3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04163.68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西安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相关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西安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受偿1304163.68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5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