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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唐运辉申请执行周根华、严述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1024执5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运辉,周根华,严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唐运辉被执行人:周根华被执行人:严述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4民初字471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唐运辉申请执行周根华、严述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周根华、严述平支付劳务费29999元、诉讼费2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郑妍梅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