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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4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陈晓松、李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李恋,陈晓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058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负责人:何长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兰英,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恋,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晓松,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被告李恋、陈晓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隆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