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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覃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民初2538号原告覃某,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柳青,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人,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覃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及委托代理人颜柳青、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任何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在百色打工时认识恋爱,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年××月××日生育大女覃佳仪、次子覃家宝。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被告生性脾气暴躁,常为一些小事与原告争吵不休。特别是近两年来,天天与原告争吵,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更影响了小孩的身心健康。被告垢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2004年相识,后经自由恋爱克,慎重考虑后,××××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年××月××××××年××月××日生育大女覃佳仪、次子覃家宝,双方有了感情的结晶。原告所说的“婚前缺乏,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严重与事实不符。原告虽然提出离婚,但被告不能同意。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十二年,知道原告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只是今年才突起异心,思想发生变化。为了使女儿、儿子不失去父亲,被告有信心、有决心去挽救和感化原告。为了不至于草率离婚,也为了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现原、被告的感情出现危机,原告对被告有不满意的地方,双方可以尽最大努力进行沟通,被告也希望原告能谨慎处理双方的婚姻,回心转意,相互理解,体谅,共同维护好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与法律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在百色打工时认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女覃xx佳仪。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年××月××日双方又生育次子覃家宝日双方又生育次子覃xx。2013年7月间,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以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2016年间,由于被告对原告产生不信任,导致双方开始产生摩擦。2016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例。本案原、被告从相识到相恋,双方也经过了一定时间的相互了解,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一子,双方的婚姻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从双方的庭审中诉辩意见来看,原告称因被告性格脾气暴躁,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则称原告近段时间与一异性关系过密,导致原告要求离婚,但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原、被告双方能互让互谅,相互沟通交流,相互信任,认真反思平时生活中的不足之处并加改正,检点各自行为,并从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方面多考虑,相信双方的感情还是能够和好的,本案原、被告的夫妻并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覃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元(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