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5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林霞、陈胜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霞,陈胜辉,闫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58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霞,女,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胜辉,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闫淑琴,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林霞与被执行人陈胜辉、闫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厦鹭证内字第21175号公证书,对出借人(暨债权人)林霞与借款人(暨债务人)陈胜辉、闫淑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JRBZXF2014091602]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2014年12月2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2014)厦鹭证执字第0011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持上述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公证费用1558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旺坚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胜辉名下的闽DRR8**号、闽DXE2**号车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胜辉名下址于思明区厦禾路884号1912室、思明区厦禾路587号之10单元、思明区禾祥西路605号、思明区禾祥西路603号、思明区厦禾路585号2768室的房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闫淑琴名下的址于思明区厦禾路585号3368室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58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及审判员 吕娜彬审判员 俞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