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杰与黄小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杰,黄小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2351号原告:林杰,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城郊镇莲塘村村民。委托代理人黎刚毅,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香,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城郊镇莲塘村村民。委托代理人邱建夫,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杰与被告黄小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杰负担。审判员 张郑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