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台前县红方物流有限公司与徐正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前县红方物流有限公司,徐正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744号原告台前县红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金水大市场*号楼。法定代表人孙金刚,该公司经理。被告徐正国,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台前县红方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正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台前县红方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前县红方物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前县红方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台前县红方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贺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