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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常文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常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321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华,系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毛乌素街人民路北汇丰家园底商。委托代理人阿拉腾奇劳,男,蒙古族,系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常文武,男,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文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文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常文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文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布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