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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陆水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水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7刑初26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水金,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陆水金被控危险驾驶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8日以靖检诉刑诉[2016]25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妮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水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晚20时56分许,被告人陆水金酒后无证驾驶未登记二轮摩托车沿龙山镇龙丰线由国道319线往旧糖厂方向行驶,至龙山镇建林家具店门口路段,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失去平衡后碰撞到道路右侧行人吴千金,造成二轮摩托车受损、陆水金、吴千金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陆水金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千金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陆水金于2016年5月1日21时30分许被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3.1mg/100ml,已超出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水金与吴千金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陆水金赔偿吴千金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元,款项已付清,吴千金对陆水金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水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害人吴千金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提取血样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南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陆水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水金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陆水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陆水金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证驾驶未登记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应从重处罚;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陆水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水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游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莹莹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