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玲东与李玲玲、张宪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东,李玲玲,张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王玲东。被执行人:李玲玲。被执行人:张宪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玲东与被执行人李玲玲、张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限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105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