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7刑初13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16年6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民警抓获,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力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和其同伙“五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驾车来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镇西韩路“XX茶酒商行”实施盗窃。“五子”以询价为由吸引被害人崔某的注意,被告人李某趁机将柜台的十条芙蓉王藏在腰间带走,后被崔某发现并抓获,“五子”趁乱驾车逃离现场。后经西安市高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崔某陈述,证人王某、陈某等人证言,书证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辨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照片及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香烟价值人民币2300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被盗香烟已经追回,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商文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知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