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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年县经纬虹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经纬虹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160号申请人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建德大街141号。法定代表人唐振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万年县经纬虹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五里长山林场内。法定代表人黄崇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万年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万年县经纬虹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万年县经纬虹牧业有限公司在万年县湖云乡五里长山林场东有24栋房产(房产证号为:万年房权证湖云字第5718号-××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万年县经纬虹牧业有限公司在万年县湖云乡五里长山林场东的24栋房产(房产证号为:万年房权证湖云字第5718号-××号)。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亲孟审判员  何光荣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文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