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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成都铁路局与张军、王秀碧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铁路局,张军,王秀碧,谢燕,谢彬,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铁路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1号。法定代表人宋修德,局长。被执行人:张军,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王秀碧,女,194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谢燕,女,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谢彬,女,1971年4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谢波,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成都铁路局与被执行人张军、王秀碧、谢燕、谢彬、谢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资民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7月13日,权利人成都铁路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经查,该案涉及321国道旁多处房屋统一拆迁,涉及政府多个部门,需政府出面协调办理,无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民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建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