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邵鹏与张文军、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鹏,张文军,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邵鹏,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张文军,男,回族。被执行人:张建华,女,回族。本院在执行邵鹏与张文军、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