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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胡某1与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3民初1456号原告:胡某1,男,1992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运希,男,1967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郭某,女,1992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原告胡某1与被告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运希到庭参加诉讼。原、被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儿子胡某2由我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2.被告返还彩礼款6万元给我;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典礼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共向我索要60,000元彩礼款。××××年××月××日生育儿子胡某2,被告在孩子刚满月回到娘家居住不回家。后原告胡某1放弃了第1项诉讼请求。被告郭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典礼仪式并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于2015年02月份分居生活。对于以上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如下:经出庭证人安玉风和媒人孔令海证实,认定彩礼款共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鉴于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郭某应酌情返还30,000元给胡某1。在审理中,原告胡某1申请对被告郭某的存款予以冻结,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冀0423民初145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郭某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4,264.81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郭某应返还部分彩礼款给胡某1。综上所述,支持原告胡某1的部分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30,000元给原告胡某1;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160元,共计1460元。由胡某1负担650元,由郭某负担8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