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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邹聪与宜昌东尚健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聪,宜昌东尚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875号原告邹聪,男,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被告宜昌东尚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15-4号,法定代表人:龚昌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聪诉被告宜昌东尚健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邹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聪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聪承担。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