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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长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2052号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莫愁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李旭华,董事长。被告:刘长城。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翛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