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恩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91号罪犯张恩建,别名张思连,化名张年,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四月八日作出(2003)枣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恩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6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3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5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7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恩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恩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以来,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二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恩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恩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恩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