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4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祁先三、童学南等与姚诚敏、喻继明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先三,童学南,童晶,姚诚敏,喻继明,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271号之一原告祁先三。原告童学南。原告童晶。被告姚诚敏。被告喻继明。被告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姚集镇工业街。法定代表人:喻旭东。原告祁先三、童学南、童晶诉被告姚诚敏、喻继明、武汉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祁先三、童学南、童晶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先三、童学南、童晶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先三、童学南、童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祁先三、童学南、童晶负担。审判员 邱先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颖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