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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财保61号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系申请人赵某某长子。申请人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银行存款共计600000元。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责任限额为人民币600000元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赵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小杰审 判 员  向千杰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琛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