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5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武川县雲林物业有限公司与黄惠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川县雲林物业有限公司,黄惠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5民初1012号原告:武川县雲林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川县。法定代表人:王锁牢,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建斌,公司职工。被告:黄惠贤,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业,现住武川县。原告武川县雲林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惠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开庭前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川县雲林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胡海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洋(此页无正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