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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唐青与周昊、黄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青,周昊,黄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581号原告唐青,女,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陈进伍,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昊,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湖北省公安县。被告黄一文,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青诉被告周昊、黄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唐青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价值1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唐青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昊、黄一文名下价值1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