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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杨金安与张新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安,张新峰,武静,张锡成,刘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金安,男,1955年4月21日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新峰,男,1957年4月15日生,汉族,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武静,女,1968年8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锡成,男,1945年1月2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贵萍,女,1949年11月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安与张新峰、武静、张锡成、刘贵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锡成、刘贵萍共有的房屋一套,但该房屋暂时无法变现,经查询银行车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0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