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牛敬轩牛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敬轩牛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刑初36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敬轩牛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三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登记地址三河市,捕前住。2013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6月21日因本案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7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敬轩牛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萌、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敬轩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牛敬轩牛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四期小区居民楼内,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背包、手套、钳子等工具,多次盗窃步梯内的声控电线27625米。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4117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牛敬轩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牛敬轩牛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孙某、王某的证言、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福泽御园出具的证明、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6月20日0时许,被告人牛敬轩牛某再次盗窃时被福泽御园保安抓获。次日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经查,被告人牛敬轩牛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上述量刑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敬轩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敬轩牛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牛敬轩牛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牛敬轩牛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敬轩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成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3、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