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刑更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廖冬生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208号罪犯廖冬生,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四川省宣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94813元。其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廖冬生于2013年6月2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8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廖冬生在刑罚执行期间,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不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冬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