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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车明子与周立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肇东市五里明运发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明子,周立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肇东市五里明运发运输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414号原告车明子,住所吉林省四平市。委托代理人XX,吉林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龙,住所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孙延旗。被告肇东市五里明运发运输车队,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五里明。负责人孙殿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明子诉被告周立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肇东市五里明运发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肇东市五里明运发运输车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明子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被告肇东市五里明运发运输车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