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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亚喜与高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亚喜,高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3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林亚喜,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被执行人:高建民,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林亚喜与被执行人高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湛吴法长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限被告高建民赔偿给原告林亚喜69336.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46元。因被告逾期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本院经向本市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致函至被执行人高建民所在辖区的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但该院尚未将四查结果回复本院。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83执恢1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佩审判员  占国锐审判员  张国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