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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与王晓玥、薛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王晓玥,薛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第17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负责人林士刚。委托代理人吴波。被执行人王晓玥。被执行人薛家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王晓玥、薛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变现的财产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京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