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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行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羊荣祖诉靖江市季市镇人民政府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羊荣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行终17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羊荣祖。羊荣祖因诉靖江市季市镇人民政府一案,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苏1291行初181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羊荣祖向原审法院起诉称:羊荣祖于1960年6月应征入伍,在解放军武汉****部队当兵8年,1968年9月20日退伍后,先后被支配到“长安汽配件厂”、“长安物资站”、“胶木电器厂”(后又改为“现林森拉丝厂”)等单位工作26年。由于靖江市乡镇体制改革,将长安乡人民政府撤销,全权归季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因此,羊荣祖认为其几十年辛苦工作,为乡镇企业做出贡献,按理政府应帮助羊荣祖办理退休手续,帮乡镇企业工人买养老保险手续。羊荣祖几年数十次找过季市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及政府各部门都得不到解决。季市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2日发给羊荣祖“不再受理告知书”。羊荣祖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靖江市季市镇人民政府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认定羊荣祖34年工龄;要求靖江市季市镇人民政府为羊荣祖办理退休手续。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羊荣祖请求靖江市季市镇人民政府为其认定工龄、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并不涉及靖江市季市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职能中的职权与职责事项,故该诉讼请求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依法应不予立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羊荣祖的起诉不予立案。羊荣祖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羊荣祖当兵退伍后被安排在乡镇企业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靖江市季市镇人民政府必须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该诉求是合理、合法的,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本院认为:羊荣祖请求靖江市季市镇人民政府为其认定工龄、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所应解决的行政争议范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羊荣祖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羊荣祖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金严代理审判员  程 岚代理审判员  陈其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