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强与史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史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张 强 与 史 晓 明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828民初1022号原告张强,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晓明,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张强诉史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强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国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