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6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微诉樊丽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微,樊丽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6902号原告:李微,女,1979年5月23日出生。被告:樊丽宁,女,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薇与被告樊丽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高建新、黄希忠调解,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薇撤回对被告樊丽宁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育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得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