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执9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超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丹龙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超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丹龙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科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卢静波,陆杏,卢汉其,吕银圭,卢静玲,张建军,卢雅科,池江英,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富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隆泰门业有限公司,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超越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强广剑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9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432号金都杰地大厦1-6层,组织机构代码:699847511。法定代表人潘建宁。被执行人超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西塔三路33号内第二幢,组织机构代码:75301751-X。法定代表人卢静波。被执行人浙江丹龙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城西工业区(五一塘),组织机构代码:704548891。法定代表人卢静玲。被执行人永康市科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西工业基地西塔三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35270626。法定代表人卢雅科。被执行人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牛背金金牛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79383446。法定代表人卢汉其。被执行人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88832039。法定代表人卢雅科。被执行人卢静波,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陆杏,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卢汉其,男,1944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吕银圭,女,1944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卢静玲,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卢雅科,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池江英,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铜陵西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25884。法定代表人吴良钢。被执行人富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新川村,组织机构代码:717656015。法定代表人楼志明。被执行人浙江隆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黄园村330国道旁,组织机构代码:71252526X。法定代表人黄雨。被执行人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凤山嘴,组织机构代码:717656891。法定代表人李世清。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苏川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7462701。法定代表人胡关妙。被执行人浙江超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徐工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12525112。法定代表人吴子广。被执行人浙江宁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银川东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55135。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被执行人浙江强广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上浦路208号,组织机构代码:147471886。法定代表人吴子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超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丹龙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科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卢静波、陆杏、卢汉其、吕银圭、卢静玲、张建军、卢雅科、池江英、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富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隆泰门业有限公司、兄弟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0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9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超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丹龙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科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卢静波、陆杏、卢汉其、吕银圭、卢静玲、张建军、卢雅科、池江英、浙江伦达实业有限公司、富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隆泰门业有限公司、兄弟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