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梁敏申请执行赵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敏,赵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梁敏,男,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运输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赵影,男,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望奎镇二街8委12组475号。(2015)望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影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该判决书被本院(2016)黑1221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望商初字第22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亚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诗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