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世通轮胎橡胶有限公司申请王占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世通轮胎橡胶有限公司,王占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96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世通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明增。被执行人王占广,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世通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占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占广在银行的存款56517.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占广相当于56517.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王占广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审判员 鲁倩影书记员 李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