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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亳州市聚仁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聚仁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980号原告:亳州市聚仁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药材北街。法定代表人:马洪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佩彪,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聚仁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聚仁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聚仁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亳州市聚仁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鑫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