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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7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来凤县农业局与罗志元、王俊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凤县农业局,罗志元,王俊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1242号原告来凤县农业局,住所地:来凤县档案大楼23楼。负责人:彭昭元,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志元,男,生于1952年2月15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王俊山,男,生于1980年3月13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原告来凤县农业局诉被告罗志元、王俊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来凤县农业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凤县农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来凤县农业局负担。审判员  杨克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