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4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徐能乾与张卫民、李慧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能乾,张卫民,李慧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690号原告:徐能乾,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张卫民,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李慧娣,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能乾与被告张卫民、李慧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能乾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徐能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能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能乾负担。审 判 长 阮海波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人民陪审员 胡红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霞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