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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王虎发与张子明、高建梅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虎发,张子明,高建梅,高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834号申请执行人王贵云,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乌兰其其格,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道布庆道尔吉,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地址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身份证号×××。申请人王贵云与被执行人乌兰其其格、道布庆道尔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贵云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乌兰其其格、道布庆道尔吉每月给申请人偿还500元,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6)内0626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达成和解协议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王贵云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轲审 判 员 张文旭审 判 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伟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