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蓝法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戴余粮与蓝山县南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余粮,蓝山县南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蓝法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戴余粮,男,1964年11月8日生,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蓝山县南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市政广场。法定代表人王茗申,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余粮与被执行人蓝山县南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支付标的款43405元(延迟履行金待算)、案件受理费850元,执行费564元,因被执行人蓝山县南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8日抵押给肖增武等7人经营,法定代表人王茗申逃往加拿大,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7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更多数据: